陕西祥云绿色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与陕西祥云绿色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陕西中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某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陕0113执1555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
被执行人陕西祥云绿色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陕西中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与被执行人陕西祥云绿色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陕西中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公证处作出的(2016)陕证执字第120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祥云绿色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陕西中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本院下发的(2016)陕01执监44号执行裁定书,将本案指令由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级执行,本案已将该案移送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陕0113执1555号案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文丛达
代理审判员张鹏
代理审判员董超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