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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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82民初16999号
原告:***,女,196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原告:***,男,196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晶耀、骆定进,北京盈科(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伟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铜川市新区正阳路街道王岩村三组35号。
法定代表人:赵建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锋,陕西秦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翔石(上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嘉定区真南路4268号2幢J520室。
法定代表人:戴正极。
被告:西安攀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未央路201号张家堡广场东侧恋恋北城1幢。
法定代表人:苏宏哲。
被告:西安润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含光街28号(华汇大厦八层)。
法定代表人:刘小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武驳,系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陕西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东段39号第2幢507室。
法定代表人:韩玉锁。
第三人:中顺天成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辉。
原告***、***诉被告陕西伟安置业有限公司、翔石(上海)投资有限公司、西安攀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西安润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陕西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中顺天成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公告费8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杨奇进
人民陪审员骆俊
人民陪审员陆晓彦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代书记员龚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