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陕西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7民初2166号
原告:***,男,198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润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润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7173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县富文,男,199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泰安县中山东省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
被告:陕西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扶风县。
被告:**,男,197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三原县。
本院受理的原告***诉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陕西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984元,减半收取5492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10984元,由本院退付其5492元。
审判员 武祎峰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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