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天水沐城商贸有限公司、陕西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502财保19号 申请人:天水沐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天水沐城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西安友谊东路支行账户笑嘻嘻内的存款465241.15元。申请人天水沐城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供其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投保的人民币465241.15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保险单号笑嘻嘻),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亦向本院出具了保函,担保责任限额人民币465241.15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水沐城商贸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西安友谊东路支行账户笑嘻嘻内的存款465241.15元。 上述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 案件申请费2850元,由申请人天水沐城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汪 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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