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军峰危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安庆军峰危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山东盛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0811执1312号
申请执行人:安庆军峰危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高新区皇冠路8号。
法定代表人:金安明,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盛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梁山县拳铺镇工业园区(通亚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杨奉社,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0811民初49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盛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7927元或查封、扣留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代理审判员  许日培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陈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