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赣06民终2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统**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陆克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一虎,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2月3日出生,汉族,江**省贵溪市人,工人,住所地江**省贵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危细香,江西云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颜应霞,男,1965年6月26日出,江**省铅山县人,,司,住所地江**省上饶市铅山县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庆军峰危险货物运输有限公,住所地,统**社会信用代码码。
法定代表人:金安明,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颜应霞、安庆军峰危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2017)赣0622民初字1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颜应霞、安庆军峰危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2017)赣0622民初字12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494元,减半收取1247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289.35元、减半收取1144.68元,由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华秀
审判员 张志明
审判员 李胜旺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