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822民初21号
原告:***(黄晓梅之夫),男,196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
原告:**(***与黄晓梅之女),女,198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
原告:郑伊平(***与黄晓梅之子),男,1994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
原告:黄授张(黄晓梅之父),男,1936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
原告:***(黄晓梅之母),女,193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
上列五位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建星,上海段和段(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秀峰,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庆军峰危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772827948J。
法定代表人:金安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733039455D。
主要负责人:段金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军,该公司员工。
原告***、原告**、原告郑伊平、原告黄授张、原告***与被告***、被告安庆军峰危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2018年1月18日,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出鉴定申请。2018年2月23日,原告***、原告**、原告郑伊平、原告黄授张、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原告**、原告郑伊平、原告黄授张、原告***以其在诉讼中与被告已自行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第三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原告**、原告郑伊平、原告黄授张、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94元,减半收取计1647元,由***、**、郑伊平、黄授张、***共同负担。
审判员 方金才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许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