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207执恢96号之一
申请人***灿通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天柱路**恒生阳光****。
被执行人***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江,住安徽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106-E周继征,机构代码MA2MQRU66。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灿通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4月3日启动评估拍卖程序,2020年8月5日通过淘宝网拍卖了被执行人***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设备1、成品板单元-ATAE-GS39MM16-管理维护单元-04C16G陆块;2、成品板单元-ATAE-GS34AD-接口单元-2FC环回陆块;3、程控交换机SMS00008贰台;4、成品单元板ATAE-AE32×2-GE&FC交换单元贰块,经两轮拍卖均未成交,经征询申请人意见,申请人不同意以物抵债,2020年10月28日启动变卖程序,经60日变卖亦未成交,申请人表示不愿接受以物抵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4月3日启动网络查控,经四次网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2020年12月23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2020年12月24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财产线索提供。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只有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皖02民终25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雄
审判员 施德雨
审判员 梅根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朱希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