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207执336号之一
申请人***灿通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天柱路612-1号恒生阳光5楼504室。
法定代表人刘峰,机构代码913401003280774230(1-1)。
被执行人***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B楼106-E。
法定代表人周继征,机构代码MA2MQRU66。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灿通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传唤被执行人到庭申报财产,被执行人***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庭主动申报财产,交待公的经营情况,经调查核实被执行人***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已不在经营,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于2019年5月16日被执行人***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主动与申请人***灿通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到法院协商解决案件,经双方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皖02民终25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梅根生
审判员 李柏东
审判员 杨慧忠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刘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