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207执336号
申请人***灿通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天柱路612-1号恒生阳光5楼504室。
法定代表人刘峰,机构代码:913401003280774230(1-1)。
被执行人***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B楼106-E。法定代表人周继征,机构代码MA2MQRU66。
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皖02民终257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16000元。
本裁定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梅根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