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东晋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等与***、南通市东晋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681民初4299号
原告:***,男,1964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启东市。
原告:**,女,1963年9月13日生,汉族,住启东市。
原告:***,女,1991年3月7日生,汉族,住启东市。
被告:***,男,1970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启东市。
被告:南通市东晋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和平南路306号。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人民西路1668号申港城商铺90号、91号。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南通市东晋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规避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176元,减半收取108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共同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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