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博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市博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市法库建筑安装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0124执273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市博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花海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5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职员,住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被执行人:沈阳市法库建筑安装总公司,住所,住所地法库县法库镇吉祥街div>
法定代表人:于长明,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库县人民法院2018年5月25日作出的(2017)辽0124民初3130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2019)辽0124执273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该案执行标的为968900.00元,执行费12089.00元,本院立案后,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做出拘留决定。经依法查询,沈阳市法库建筑安装总公司名下有房产(有抵押,已轮候查封),无存款,无车辆,无其他金融理财产品;***名下有房产(有抵押,已轮候查封),有车辆(已轮候查封),无存款,无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现尚应给付工程款968900.00元,执行费12089.00元。
由于本院已经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现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法库县人民法院(2017)辽0124民初31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