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博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沈阳市博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本县民初字第00691号
原告*移山,男,汉族,1967年6月25日生,辽宁省沈阳市人,无业,住址辽宁省沈阳市。
被告沈阳市博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0年7月15日生,辽宁省沈阳市人,无业,住址辽宁省法库县。
原告*移山诉被告沈阳市博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私下达成和解,原告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沈阳市博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移山撤回对被告沈阳市博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六百零六元,依法收取八百零三元,由原告*移山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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