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博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钱存国、沈阳市博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辽0102民初10043号
原告贺玉林,男,1967年1月25日出生,蒙古族,住辽宁省北票市。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钱存国,男,196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和平区。
被告沈阳市博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花海路,组织机构代码210131000010068。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玉林诉被告钱存国、沈阳市博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贺玉林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申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贺玉林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