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博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辽阳市文圣区润成装饰物资供应处与沈阳市博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003民初975号
原告:辽阳市文圣区润成装饰物资供应处,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文圣区太子河路21-5号楼1单元14层40号。
经营者:陆丽红,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索昱昊,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党有军,辽阳市白塔区卫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沈阳市博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花海路19-1号(409)。
法定代表人:时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科,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王超,该公司综合部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阳市文圣区润成装饰物资供应处诉被告沈阳市博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阳市文圣区润成装饰物资供应处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阳市文圣区润成装饰物资供应处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阳市文圣区润成装饰物资供应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62元,已减半收取1730元,由原告辽阳市文圣区润成装饰物资供应处自愿承担。
审 判 员  隋 强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刘英才
代理书记员  郎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