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星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04执586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2年01月16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
被执行人:***,男,1967年08月17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
被执行人:沈阳星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观泉路274-6号1-1-1。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沈阳星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580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2021年2月18日、2021年6月21日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不动产、证券、车辆、理财产品等财产进行了多次查询,未发现财产可供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2021年6月28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且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因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辽0104执58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闯
审判员 楚 晋
审判员 苏经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曹力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