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206民初6587号
原告:***男,197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被告: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23600688XQ)。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裕华区塔北路107号。
法定代表人:靳世林。
被告:国电浙江北仑第一发电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008339-3)。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教工路18号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1号楼1701室。
法定代表人:姜洪元。
原告***与被告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国电浙江北仑第一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1月3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诉权,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国电浙江北仑第一发电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丁澍淼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周利明
代书记员 汪黎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