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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电浙江北仑第一发电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甬仑民初字第1612号
原告:国电浙江北仑第一发电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008339-3),住所地杭州市教工路18号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1号楼17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东方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东方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公民身份号码:**********024471x),男,196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
委托代理人:***,浙江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国电浙江北仑第一发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电浙江北仑第一发电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国电浙江北仑第一发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甬仑民初字第1612-1号
原告:***(公民身份号码:**********024471x),男,196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街道胜利路316号604室。
委托代理人:***,浙江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电浙江北仑第一发电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008339-3),住所地杭州市教工路18号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1号楼17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东方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东方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国电浙江北仑第一发电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国电浙江北仑第一发电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五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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