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皖0802民初1718号
原告安庆市宜滨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新疆旭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安庆皖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光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11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庆市宜滨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33元,减半收取计2716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缴)。
审判员 方 畅
书记员 杨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