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8)皖0802民初506号
原告建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兴亿达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安庆皖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20元,减半收取5260元,由原告建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缴5260元)。
审判员 周芸
书记员 江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