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8)皖0802民初798号
原告安徽博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安庆皖江发电有限公司、安庆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安徽博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博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博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3元,减半收取2501.50元,由原告安徽博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交)。
审判员 曹 志
书记员 许荣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