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722民初851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4月23日生,住***。
被告:***喜成建材经销部,地址***辽阳镇河南村。
法定代表人:王风成,任该经销部经营者。
第三人:李新波,男,汉族,43岁,住***。
第三人:***隆柏利商贸有限公司,地址***朝阳西街(南门外)西7排4号2楼。
法定代表人:梁银祥,职务:经理。
第三人:华能左权煤电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滨河南路。
法定代表人:蒋宝平,职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喜成建材经销部、第三人李新波、第三人***隆柏利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华能左权煤电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6日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春光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