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纪机电工程(大连)有限公司

大连人和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世纪机电工程(大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辽民申4115号
再审申请人大连人和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世纪机电工程(大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2民终9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大连人和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主张其实际向被申请人提供并安装了挡烟垂壁的问题,其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已作为上诉请求及质证意见作出陈述,二审法院对该请求及意见进行了审理,二审法院对该节事实的认定及法律适用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不再赘述。大连人和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再审请求及理由不足以改变原审判决对本案事实的认定及法律适用,故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大连人和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大连人和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丁海 审判员  刘冰 审判员  钟峰
法官助理郭宁宁 书记员丁威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