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纪机电工程(大连)有限公司

营口***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世纪机电工程(大连)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世纪机电工程(大连)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民 事 裁 定 书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0803民初2315号之一 原告:营口***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市西市区新建大街127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世纪机电工程(大连)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昆仑大街中段(昆仑三号酒店公寓A座27层04室)。 负责人:**。 被告:世纪机电工程(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民政街417号22层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3年8月12日,汉族,住址营口市鲅鱼圈区。 原告营口***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世纪机电工程(大连)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世纪机电工程(大连)有限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营口***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营口***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营口***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57元,减半收取计3678.5元,由原告营口***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高淑君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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