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纪机电工程(大连)有限公司

辽宁恒昌电器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与世纪机电工程(大连)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世纪机电工程(大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辽0804民初3595号 原告:辽宁恒昌电器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鲅鱼圈区***路安工业园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81064057049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君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世纪机电工程(大连)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住所地营口市鲅鱼圈区昆仑大街中段(昆仑三号酒店公寓A座27层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04091956349B。 负责人:**。 被告:世纪机电工程(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民政街417号22层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242916409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辽宁恒昌电器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世纪机电工程(大连)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世纪机电工程(大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辽宁恒昌电器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世纪机电工程(大连)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世纪机电工程(大连)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辽宁恒昌电器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人民币799944.72元以及违约金15998元。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我公司与第一被告世纪机电工程(大连)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分别于2017年9月18日签订了《俄罗斯风情园配电箱/柜供货合同》,合同金额为1050000元,实际结算金额为1099124.72元,收款金额为660000元,应收账款金额为439124.72元,并且约定2%的违约金; 于2018年9月11日签订了《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心医院-***复病房楼配电箱供货合同》,合同金额为389960元,实际结算金额为387960元,收款金额为200000元,应收账款金额为187960元,并且约定2%的违约金; 于2019年6月29日签订了《***流办公室配电箱合同》及《***流办公室配电箱新增合同》,合同金额合计为172810元,实际结算金额为172860元,应收账款金额为172860元。 被告世纪机电工程(大连)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实际拖欠我公司货款为799944.72元. 第二被告世纪机电工程(大连)有限公司是被告世纪机电工程(大连)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的总公司,根据法律规定总公司应对分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将世纪机电工程(大连)有限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共同清偿被告世纪机电工程(大连)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拖欠的我公司货款。被告世纪机电工程(大连)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拖欠我司账款的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了我司的资金正常运转,我司多次催要均无果,无奈之下,为保护我司的合法权利,故依法提起民事诉讼申请,***予以公正裁决。 被告世纪机电工程(大连)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交相关证据。 被告世纪机电工程(大连)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交相关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世纪机电工程(大连)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在2017年至2019年间分别签订了三份合同:于2017年9月18日签订了《俄罗斯风情园配电箱/柜供货合同》,主要约定合同金额为1050000元,分三期付款,安装调试完成后,甲方支付乙方最后一期30%的价款,并约定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都是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合同金额2%的违约金。合同实际履行后,结算金额为1099124.72元,原告收款金额为660000元,应收账款金额为439124.72元;于2018年9月11日签订了《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心医院-***复病房楼配电箱供货合同》,主要约定合同金额为389960元,付款方式约定:合同签订后付10%预付款;根据供货产品数量按进度结算,结算供货量的75%进行支付;安装调试完成后结算至总价款的95%;余下5%作为质量保证金与保修期满无质量问题十天内支付乙方。双方约定质保期为自工程验收合格送电之日起计算满二年,并约定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都是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合同金额2%的违约金。合同实际履行后结算金额为387960元,原告已收款金额为200000元,应收账款金额为187960元;于2019年6月29日签订了《***流办公室配电箱工业产品买卖合同》及《***流办公室配电箱新增工业产品买卖合同》,两份合同约定金额合计为172810元,实际履行后结算金额为172860元,应收账款金额为172860元。 上列三份合同合计实际结算金额为1659944.72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世纪机电工程(大连)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已向原告支付货款860000元,尚欠原告货款799944.72元。2020年11月23日,被告世纪机电工程(大连)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在原告向其出具的799944.72元催款对账单上**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世纪机电工程(大连)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我国强制性法律法规,应为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及时付款,原告有权主张债权并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至2020年11月23日,被告确认尚欠原告货款799944.72元中包括质保金,即原告的全部货款付款条件均已成就;原告主张的违约金15998元未超过合同约定。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世纪机电工程(大连)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系被告世纪机电工程(大连)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被告世纪机电工程(大连)有限公司应当对其分公司的民事行为承担责任,故其应当承担共同清偿货款的责任。二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对原告的主张也没有向本院提交答辩和证据予以抗辩,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自行承担,不影响案件的审理。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世纪机电工程(大连)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世纪机电工程(大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辽宁恒昌电器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799944.72元以及违约金15998元,总计815942.72元 案件受理费11959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立案庭缴费窗口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已预交的11959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 健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