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804民初2126号
原告:***,男,汉族,1986年9月2日出生,住营口市鲅鱼圈区。
被告:世纪机电工程(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民政街417号22层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242916409P。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世纪机电工程(大连)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住所地营口市鲅鱼圈区昆仑大街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04091956349B。
负责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世纪机电工程(大连)有限公司、世纪机电工程(大连)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4月27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诉讼请求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08元,减半收取430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 旭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