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金宇阳建设有限公司

东港市恒东混凝土有限公司前阳分公司、大连金宇阳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83民初5442号
原告:东港市恒东混凝土有限公司前阳分公司,住所地:丹东市东港市前阳镇新安村于家堡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681MA0YK2DK9R。
法定代表人:王恒东,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玉,系辽宁方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晶,系辽宁方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金宇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兰店乡兰店农场办公楼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736442952P。
法定代表人:杨明涛。
原告东港市恒东混凝土有限公司前阳分公司与被告大连金宇阳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东港市恒东混凝土有限公司前阳分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港市恒东混凝土有限公司前阳分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港市恒东混凝土有限公司前阳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92元,由原告东港市恒东混凝土有限公司前阳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于长发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晓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