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金宇阳建设有限公司

大连金宇阳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7103民初5号
起诉人:大连金宇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庄河市兰店乡兰店农场(兰店农场办公楼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736442952P。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傲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2年03月15日本院收到大连金宇阳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被告一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二中铁九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工程款25082945.38元和利息(以25082945.38元为计算基数,自2020年7月1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3.7%计算。截至2022年3月20日利息为1638706.62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等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2月1日,被告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其全资子公司中铁九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告大连金宇阳建设有限公司签订《沈阳铁路局“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大连房产段)供水、物业维修改造工程三标段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后大连金宇阳建设有限公司按照要求开工,完成案涉工程,案涉工程验收通过并结算。期间支付了部分工程款,现仍欠付工程款。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诉至法院,请依法判令支持原告全部诉求。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所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无关,不属于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铁路运输法院的案件管辖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大连金宇阳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判员迟丹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