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金宇阳建设有限公司

大连金宇阳建设有限公司、大连益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02民初325号
原告:大连金宇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兰店乡兰店农场(兰店农场办公楼1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福军,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大连益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区沙包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诉讼代表人:大连益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高文(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羽,北京高文(大连)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原告大连金宇阳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益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大连金宇阳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大连金宇阳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连金宇阳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380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15190元,由原告大连金宇阳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欢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于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