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金宇阳建设有限公司

大连金宇阳建设有限公司、上海芯通电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83民初7230号 申请人:大连金宇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兰店乡兰店农场(兰店农场办公楼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736442952P。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赢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芯通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基隆路6号10层1022、1023、102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94507603E。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大连金宇阳建设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上海芯通电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法院网络查封被申请人上海芯通电子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基金95万元或查封房产、车辆。(以95万元为限,以法院网络查控为主)申请人大连金宇阳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公司保单保函(保单号:PZCC202221028300000002)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上海芯通电子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基金或查封房产、车辆。(以95万元为限,以法院网络查控为主) 上述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查封其他财产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被查封不动产由被申请人管理使用,不得转让、变卖、抵押、出租。如需续行查封、冻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大连金宇阳建设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