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金宇阳建设有限公司

大连金宇阳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83民初7230号之一 解除冻结申请人:上海芯通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基隆路6号10层1022、1023、102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94507603E。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申请人:大连金宇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兰店乡兰店农场(兰店农场办公楼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736442952P。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赢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大连金宇阳建设有限公司诉解除冻结申请人上海芯通电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依被申请人申请作出(2022)辽0283民初7230号民事裁定,冻结上海芯通电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5万元。本院冻结上海芯通电子有限公司名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8110××××0002账户内95万元后,解除冻结申请人于2023年2月22日向我院提出该账户系美元账户,冻结95万元明显超出保全标的,请求按2023年2月22日的美元汇率换算,解除对账户内存款812213美元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上海芯通电子有限公司名下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8110××××0002账户内存款812213美元的冻结。 上述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查封其他财产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被查封不动产由被申请人管理使用,不得转让、变卖、抵押、出租。如需续行查封、冻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