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金宇阳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芯通电子有限公司与大连金宇阳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上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民辖终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芯通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基隆路6号10层1022、1023、102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金宇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兰店乡兰店农场(兰店农场办公楼1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赢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芯通电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连金宇阳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庄河市人民法院(2022)辽0283民初72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海芯通电子有限公司上诉称,合同性质应当根据当事人所签合同名称、合同目的、合同内容等来综合认定。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工程劳务服务合同》(以下简称案涉合同)中第十条第2款约定:本合同是在甲方于业主方签订的主合同名称为《庄河市“平安城市”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下的劳务施工合同。因此,案涉合同属于建设工程中的劳务分包合同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不是工程款而是劳务费,故本案纠纷性质属于劳务合同纠纷,不应适用专属管辖的相关规定。另,案涉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协商解决不成时,双方应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及案涉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案件的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决定。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工程劳务服务合同》中约定,工程名称为庄河市“平安城市”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内容为被上诉人依据上诉人的施工设计文件及相关技术规范和要求完成建设项目中的光缆工程施工安装任务,合同价格为工程款。虽然双方约定案涉合同是主合同下的劳务施工合同,但从案涉合同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说,其属于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故本案案由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无不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专属管辖优先于协议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案涉工程位于辽宁省庄河市,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专属管辖权,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金 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丛 庆 书 记 员 **萱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