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鼎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大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13执2855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6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普新区。 被执行人: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拥政街道18-1118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7644149405。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05668.32元及利息、执行费7460元。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本院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收益类保险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信息。 本案已对被执行人下达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郑 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