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鼎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大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民终78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拥政街道18-1118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764414940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德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大连市金普新区。 上诉人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22)辽0213民初3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2元,减半收取61元,由上诉人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梁 爽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曲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