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执125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
委托代理人:***,北京融商(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融商(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拥政街道18-11184号平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7644149405。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8年7月12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执行人:李珺,男,1984年2月29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大连仲裁委员会(2022)大仲字第124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作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向被执行人进行了送达。依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车辆、股权、收益保险等财产线索。
本院分别到二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有财产线索。
因被执行人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案外人大连天润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享有债权,目前该公司已被我院(2020)辽02破申8号民事裁定书受理重整申请。本院依法向大连天润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下达冻结手续(额度以本案执行标的为限)。
本院将执行情况与申请执行人做了沟通,申请执行人暂时提供不出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账户冻结、解除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发起财产调查,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对案外人下达冻结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长 ***
执行员 边 楚
执行员 马 勇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周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