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鼎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大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13执236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 被执行人:***,男,195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 被执行人: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拥政街道18-11184号平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7644149405。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0213民初603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的申请执行标的为劳动报酬273000元;延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0元;本案执行费4040元。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同时,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收益类保险等情况。 经工作,本院2022年9月26日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六个,冻结截止日期为2023年9月25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双方协商一致,自愿达成还款协议,被执行人承诺按期还款。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以后有能够继续执行的条件法院可以继续执行,继续执行不受时效的限制。 本案所查封的财产期满后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至少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郑 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