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鞍矿建筑总公司

河北沧海核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辽宁鞍矿建筑总公司合同纠纷、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302执1500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沧海核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盐山县小庄乡南***村。 被执行人:辽宁鞍矿建筑总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科技路26号。 本院在执行河北沧海核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辽宁鞍矿建筑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齐 麟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zdqz立案审查表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