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鞍矿建筑总公司

***、鞍山华川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辽0303民初4960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10月13日出生,住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千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鞍山华川置业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九道街586栋1层S2-S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成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辽宁鞍矿建筑总公司,住所:鞍山市铁东区科技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刘汯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员工。 原告***与被告鞍山华川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辽宁鞍矿建筑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鞍山华川置业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辽宁鞍矿建筑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647512.31元及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以辽宁鞍矿建筑总公司项目经理名义承建被告开发的位于鞍山市铁西区九道街590号的华川•爱丁堡二期17#、18#、19#楼施工工程,原告系实际施工人。上述楼盘已于2020年完成验收交接手续,并审后造价为9269936.09元。在被告与辽宁鞍矿建筑总公司的《2020年9月30日华川二期整体交付使用备忘录》中,经双方对账,被告已确认尚欠原告工程款647512.31元,并承诺以房抵顶其所欠工程款。然时至今日,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其对原告所欠债务。故原告无奈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鞍山华川置业有限公司辩称,根据2020年9月30日华川二期整体交付使用备忘录中约定该项目决算造价总金额为1.69亿元,目前我司已累计支付165508245.51元,支付比例达到97%。根据被告与辽宁鞍矿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十二条第四款第一项付款约定,要求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才予以支付至决算总造价的95%。该工程尚未竣工验收,我司已经超额支付。目前该工程仍未完工,且未按照合同及备忘录约定进行施工建设、整改,截至到目前,我司也未收到辽宁鞍矿建筑总公司移交的档案材料,该项目尚未竣工验收,因此我司不存在逾期拖欠工程款的情况,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 辽宁鞍矿建筑总公司辩称,17号、18号、19号楼确是***施工,所涉及到欠款当时是给顶房,但是现在是被告没有给办房产手续,相当于被告还是欠我们钱。只要是把房产手续办完,钱就不欠了。被告所说已支付款项不只是货币,还有好多顶账房,但顶账房还没办手续,相当于没给钱,当时都有交接单,都有总工程师和现场负责人签字。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6月19日,鞍山华川置业有限公司与辽宁鞍矿建筑总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鞍山华川置业有限公司将华川·爱丁花园小区二期工程发包给辽宁鞍矿建筑总公司施工。 2016年8月1日,鞍山华川置业有限公司与辽宁鞍矿建筑总公司签订《2016年8月华川二期工程交付使用协议书》,约定:未完工程量以预算代决算,承包方于2016年8月15日前将未完工程量(按施工图纸)和已完工程量未报预算部分上报发包方,发包方于2016年9月15日前审核完成并双方确认总造价,双方确认的总造价约定为预决算的总造价。商品房交付使用前,如双方对总造价有争议按实际决算协商解决,多退少补。 2019年1月15日,鞍山创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接受鞍山华川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出具《华川爱丁花园二期17.18.19#楼项目部造价审核报告书》,审后造价9269936.09元。2019年5月31日,鞍山华川置业有限公司、鞍山创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与辽宁鞍矿建筑总公司签订《华川爱丁花园二期工程(17、18、19#楼项目部)审核确认表》,确认审后造价为9269936.09元。 2020年9月30日,鞍山华川置业有限公司(甲方)与辽宁鞍矿建筑总公司(乙方)签订《2020年9月30日华川二期整体交付使用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载明,辽宁鞍矿建筑总公司承建的华川·爱丁堡二期项目,自2013年10月2日开工建设以来,历经七年双方相依相伴、风雨同舟的严峻考验,目前还有四栋楼在建,华川·爱丁堡整体商品房交付使用指日可待,现将收尾事宜计划报请贵司批复:一、剩余四栋楼交付使用日期:1、***项目部17#、18#、19#楼2020年10月15日前。2、***项目部9#楼2020年10月15日前。3、***、***、未振平、***、***五个项目部未完工程2020年10月15日前完成(华川二期未完成工程缺陷表附后)。二、竣工交档备案资料交付日期1.***、***、未振平、***、**、***六个项目部,竣工档案资料施工周期太长,免得个人保管出问题,甲方预验收,鞍矿统一保管,上述六位项目经理将档案于2020年10月20日前统一上交辽宁鞍矿建筑总公司,待华川二期项目统一归档时,项目经理各自的档案各自负责合格交政府档案馆,在档案未交市里档案馆前甲方扣留每个项目经理预留10万元档案合格交档保证金,交档合格后返还,**项目部在此协议之前已将档案交给甲方,甲方追责**项目部交合格备档材料事宜,在**项目部未交合格档案之前,甲方扣留**项目部预留档案保证金28382.41元。2.甲方预留各个项目部档案保证金明细如下:***10万元:***10万元;未振平10万元;***10万元;***10万元;**28382.41元(甲方负责追缴**项目部补齐10万元);三、质量保证金到期的约定华川二期项目质保金时期限约定为交付业主之日起2年期满止。1.**项目部质量保证金0元。2.未振平项目部质量保证金8877.8元。3.***项目部质量保证金6244.86元。4.***项目部质量保证金200000元。5.***项目部质量保证金100000元。6.***项目部质量保证金100000元。上述预留质保金共计415122.66元。四、审计造价1.69亿元工程款结算情况截止2020年9月24日华川二期项目甲方尚欠乙方工程款11069728.28元,其中包含质量保证金415122.66元,应扣电费及取暖费77867元(**项目部57900.9元应在**项目部工程款中扣回,不足部分,甲方自行向**项目部追缴),不包括***项目部已审批未办手续六套商网5541142元和***项目部已审批未办手续的23#楼2052室抵给**砼站378215元。尚未开据发票33250304.47元,二次分配结果:公司税管费3292385.30元;***项目部净剩418989.95元;***项目部592941.99元;**项目部28382.41元,未振平项目部2605985.5元;***项目部3385628.01元;***647512.31元。五、以房顶工程款计划以房顶工程款的金额约4584836.39元,房源锁定13套,以实际发生为准,多退少补。工程款顶账房协议书,网签手续2020年11月30日办理结束,乙方项目经理自身原因未办理的甲方给予顺延。1、***以房顶工程款额度上限约312745.09元,1套,顶款房号:20号楼2012室,面积91.08平,总房款428076元,办理房屋手续时,补齐剩余房款115330.91元。(甲方预留档案保证金10万元及质保金6244.86元)……3、***以房顶工程款额度上限约447512.31元,2套,顶款房号:清欠**混凝土债务,房源19#1021室,面积91.46平,房款351898元,1022室面积90.8平,房款349358元,2套共计701256元。***开工,甲方就予以办理一户19#1022室349358元房屋顶账协议或网签(清欠**混凝土账)。办理第二套房屋手续时,补齐剩余房款253743.69元。(甲方预留档案保证金10万元及质保金10万元)。……七、保障计划实施需要说明的问题1、***项目部交房的阻力:2020年6月22日,甲方、乙方及项目经理三方签定了《***项目部17#、18#、19#楼电气工程施工完毕房屋交付使用协议书》,按协议现在应该交房了,***项目部在穿线过程中受到其他项目经理的强力阻挠,未按原计划实行,在此强调给未振平、***、***及***办理以房顶工程款协议和网签,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待其四人完成本协议一、二条款后,乙方同意甲方办理。乙方各项目经理完成缺陷表内容须经甲方工程部及各专业工程师签字认可。 2020年9月,鞍山华川置业有限公司工程师***向辽宁鞍矿建筑总公司出具《华川二期未完成工程缺陷表》,载明:贵司承建的我司华川爱丁堡二期工程项目即将竣工验收和结算清账。经我司检查仍有部分工程未完和已完工程缺陷。现将缺陷表告知贵司,***在2020年10月15日缺陷内容完工,否则影响结算清账,责任由贵司承担。一、***项目部(17#18#19#):1、土建部分:局部**抹灰未完,部分门口旁没有收口抹灰,排水篦子及集水井盖未安装。2、电气部分:污水泵未安装,18#19#公共区域及户内所有电缆电线未穿。 2020年8月、10月,鞍山华川置业有限公司土建、**、电气工程师在出具意见处签字,***在建设单位意见处签字确认,出具案涉17#、18#、19#楼的验收单。 2020年10月26日,案涉17#、18#、19#楼完成进户门84樘安装,鞍山华川置业有限公司接收原告交付的施工钥匙,出具交接单。 2021年2月5日,辽宁鞍矿建筑总公司向鞍山华川置业有限公司出具承诺,载明,未完工程详单如下:1、主楼及商铺暖气工程的材料没有合格证、检测报告及压力复检报告;……。被告陈述原告未完成详单第1项内容。 另查,辽宁鞍矿建筑总公司认可***已将验收资料交给该公司。 上述事实,原告提供的证据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于调整华川项目经理的决定、审核确认表、交付使用备忘录、华川二期未完成工程缺陷表、验收单、交接单。被告提供的证据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造价审核报告书、交付使用协议书、承诺、顶账确认单、鞍山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鞍山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所证事实足资认定,本院予以采信。 原告提供的照片,不能证明案涉工程相应的房屋已实际销售,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提供的工程联系单,不能证明在与辽宁鞍矿建筑总公司交接时存在上述问题,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提供的照片、视频,因原告已进行验收并完成交接,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提供的民事裁定书,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提供的支付鞍矿工程款明细及发票,因不能证明案涉工程款已给付,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工程师于2020年8月、10月出具的验收单,能够证明原告已完成施工,被告已进行验收。原、被告已于2020年10月26日完成了工程交接,距庭审之日已逾两年,被告应按备忘录中的承诺给付原告包括质保金在内的工程款,但第三人陈述案涉工程验收材料在第三人处,并未交档案馆,故档案保证金尚不具备给付条件。被告应给付原告工程款金额应为547512.31元。原告请求被告给付利息,因原告未补交诉讼费用,本院对此部分不予审理。被告辩称已超额支付,因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诉求部分工程款已实际支付,本院对被告该项辩解不予认可。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鞍山华川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547512.31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275元、保全费402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负担12087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自行承担2208元,应予退还原告1208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向执行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长  **月 人民陪审员  李 馨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