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3执恢44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沧海核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址:河北省盐山县小庄乡南***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大连)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辽宁鞍矿建筑总公司。
住址:鞍山市铁东区科技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刘汯鑫,经理。
申请执行人河北沧海核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鞍矿建筑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鞍山仲裁委员会鞍仲裁字(2020)3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2年3月13日立案恢复执行。鉴于本案实际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鞍山仲裁委员会鞍仲裁字(2020)39号裁决书由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罗 林
审 判 员 周 洁
审 判 员 王 鑫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王 强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