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鞍矿建筑总公司

辽宁鞍矿建筑总公司与***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11执异71号 案外人:***,男,195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盘锦市双台子区。 案外人:***,男,195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盘锦市双台子区。 申请执行人:辽宁鞍矿建筑总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科技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刘汯鑫,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双台子区顺地城东门二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在本院执行辽宁鞍矿建筑总公司(以下简称“鞍矿公司”)与***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合地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对本院查封的位于盘锦市双台子区和盘锦市双台子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称,请求中止对盘锦市双台子区和盘锦市双台子区屋的评估、拍卖并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事实和理由:贵院在办理鞍矿公司与万合地产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时,查封了异议申请人***、***在***合新城小区X号楼X**XXX号和***合新城小区X号楼X**XXX号的房屋,并拟对上述房屋进行评估、拍卖。由于异议申请人与万合地产已经签订了房屋拆迁产权协议,只是没有办理过户,如贵院评估拍卖该房屋将严重侵犯异议申请人作为房屋所有人的权益,故异议申请人希望贵院立即中止评估拍卖行为并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维护异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查明,鞍矿公司与万合地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9日作出(2019)辽11民初1号民事判决,判决:一、万合地产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鞍矿公司支付工程款21,337,958.67元;二、驳回鞍矿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万合地产不服提出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1日作出(2021)辽民终750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万合地产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鞍矿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案号为(2021)辽11执248号,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作出(2021)辽11执248号之二执行裁定,其内容为:本院查封了万合地产位于盘锦市双台子区胜利街、繁荣路东万合新城的138户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另查明,万合地产与***(***为委托代理人)于2016年4月30日签订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将***名下双台子区政府西侧房屋产权调换为万合地产名下坐落万合新城X号楼X**XXX号、X号楼X**XXX号两套房屋。***于2012年4月20日因病去世,***有四个子女,分别为长子***、次子***、长女***、次女***,***、***自愿放弃对案涉房产的继承权。***、***向本院提供案涉房屋的电费及水费支付凭证。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案外人同时满足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四项条件时,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排除法院的执行。本案中,***与万合地产签订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非租赁房屋产权调换协议在本院查封案涉房产之前,以房置换的回迁安置可认定为***已支付案涉房屋全部价款,电费及水费支付凭证可证明其已占有该不动产,且***未办理房产证并非其过错所致。另,***已故,案外人***、***为***儿子,系案涉房屋的合法继承人,且***其他子女已自愿放弃继承该案涉房产,故***、***申请中止对案涉房产的评估、拍卖,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万合新城X号楼X**XXX号、X号楼X**XXX号房屋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石 光 审 判 员 刘 雪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