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903民初2022号
原告:龙城城市运营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高发社区深安路28号深云村社区综合楼3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女,198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
原告龙城城市运营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龙城城市运营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龙城城市运营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城城市运营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龙城城市运营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文艺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