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城城市运营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龙城城市运营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903民初6875号 原告:龙城城市运营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高发社区深安路28号深云村社区综合楼30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女,198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 原告龙城城市运营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龙城城市运营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城城市运营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龙城城市运营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轮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徐 作 书 记 员 陈 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