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522执102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2月26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满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大东沟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满族自治县大东沟参茸场。
法定代表人:毛承祥。
**满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桓劳人仲字第49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大东沟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大东沟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大东沟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欠申请执行人***借款36800元,于2021年12月31日前全部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辽0522执102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 彦
审判员 周长友
审判员 吕 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关泽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