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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与某某与首汽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与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1民初5583号
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对原告***、**与被告***、首汽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北京首汽智行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北京万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津0111民初5583号民事判决书中,部分内容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9)津0111民初5583号民事判决书中“案件受理费2043元,由二原告承担1226元,由被告***承担1917元”补正为“案件受理费2043元,由二原告承担1226元,由被告***承担817元”
审 判 长  杨恩兴
人民陪审员  梁月猛
人民陪审员  张志强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自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