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利邦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财、建平县乡级公路管理所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建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322民初1732号
原告:**财,男,1986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项城市,现住建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亚昌,辽宁承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平县乡级公路管理所,住所地建平县叶柏寿街道万寿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尹辉。
被告:盘锦利邦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中兴路8号8楼(1-44-166-801)。
法定代表人:文国安。
原告**财诉被告建平县乡级公路管理所、盘锦利邦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3,281元由原告**财负担。
审判员  孟颖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丛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