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322民初1732号
原告:**财,男,1986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项城市,现住建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亚昌,辽宁承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平县乡级公路管理所,住所地建平县叶柏寿街道万寿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尹辉。
被告:盘锦利邦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中兴路8号8楼(1-44-166-801)。
法定代表人:文国安。
原告**财诉被告建平县乡级公路管理所、盘锦利邦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3,281元由原告**财负担。
审判员 孟颖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丛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