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9执124号
申请执行人:舟山市水利勘测设计院,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文化路64号。
法定代表人:肖异智,副院长。
委托代理人:姚丰丰,系该单位干部。
被执行人:鼎盛港口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岱山县衢山镇岳冠。
法定代表人:曹松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福生,系该单位职工。
本院在执行舟山仲裁委员会舟仲裁字(2018)第59号裁决书即舟山市水利勘测设计院与鼎盛港口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仲裁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舟山市水利勘测设计院与被执行人鼎盛港口发展有限公司就本案的执行达成了和解协议。因本案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9执12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红伟
审 判 员 肖太河
审 判 员 冷海波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沈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