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河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7401执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盘锦市双台子区诚园五金建材经销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1102MA0UPC6J7C,住所地盘锦市双台子区双盛街道宋家5-1-26-101。
经营者:马键,女,汉族,1969年5月23日出生,住盘锦市双台子区。
被执行人:盘锦辽河油田圣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00122589386A,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渤海街钻工村。
法定代表人:陈森林,该公司经理。
盘锦市双台子区诚园五金建材经销处与盘锦辽河油田圣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辽河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7401民初12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欠款387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至今未给付,本案已执行金额为零。
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土地,无车辆,无存款、股票、金融理财产品,也无其它贵重物品,经过财产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将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辽7401民初12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汪晓东
审判员 孙 杰
审判员 赵光男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胡志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