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辽河油田圣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盘锦辽河油田圣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河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7401民初1687号
原告:***,女,汉族,1966年12月25日出生,现住瓦房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延坤,盘锦市兴隆台区辅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盘锦辽河油田圣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渤海街钻工村。
法定代表人:陈森林,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盘锦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渤海街钻工村。
法定代表人:刘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妍,女,汉族,1985年2月9日出生,系该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盘锦辽河油田圣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誉建安公司)、盘锦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延坤、被告盛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圣誉建安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二被告给付拖欠工程款14.72万元及利息3.4621万元,合计:18.1821万元;2、涉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7月25日至2016年10月24日,原告为二被告承包建筑的阳光国际小区阳光新城20#、21#楼地下室至1-6层进行木模板施工,双方约定人工费28元/平方米,施工面积24900平方米X28元=69.72万元,2018年经法院另案判决确认偿还20万元,尚欠14.72万元。为此,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无奈,原告请求盘锦市兴隆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劳动监察大队帮助解决,该队立案调查后,于2021年3月16日以“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建议通过法院诉讼解决”作出撤案处理。据此,原告诉至法院,恳请人民法院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判决二被告给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款14.72万元及利息3.4621万元,合计:18.1821万元。
被告盛达公司辩称,我公司已经将这笔费用支付给圣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故对原告的诉请不承担给付义务。
被告圣誉建安公司未到庭,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立案案由虽然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但结合原告陈述及其提交的证据来看,原告承包的是姜长奎发包的木工,属于承揽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应当认定姜长奎系合同的相对方,也系案涉木工工程的发包方。在本案中,原告***并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中的实际施工人身份,故不能直接向被告圣誉建安公司和被告盛达公司主张权利,原告可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另行主张权利。综上所述,原告以实际施工人向法院主张权利,主体资格不适格。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936元,减半收取1968元,原告已交,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河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余晓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刘思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