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河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7401民初664号
原告:辽宁**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03MA0QELBM4G,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经济开发区石油高新技术产业园1-17-90。
法人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盘锦辽河油田圣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00122589386A,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渤海街钻工村。
法人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原告辽宁**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盘锦辽河油田圣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4元,减半347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回。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