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281执187号
申请执行人:广***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茂名市官山四路101号大院1号和2和3号首层1和2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
广***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粤0281民初12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应返还广***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款项380000元。因被执行人***均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广***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2月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标的380000元,**履行利息另计,执行费5600元),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也未申报财产。经依法传唤被执行人,亦未到本院接受询问。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向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财产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案债权尚余380000元(未含**履行债务利息),5600元执行费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粤0281执18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黄 旭 坚
审判员 欧 彩 凤
审判员 李 鼎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哲